关于对《三门峡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三门峡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三门峡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和《河南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三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综合管理工作, 确定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可向注册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定、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实申请条件,与符合条件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
第五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三门峡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申报表》;
2.《三门峡市退役军人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3.培训机构法人身份证、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资质材料、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名册、管理制度及应急方案等文件复印件(需现场查验原件)。
(二)受理核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审查培训机构报名资料、与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后择优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推荐时将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和推荐报告一并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三)公开公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核实推荐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签约存档。按照平等自愿、优质优先的原则,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统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对培训机构申请材料存档。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退役军人培训申请意愿,与退役军人意向选择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五)对外公布。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建立本地培训机构信息黄页,供退役军人查阅、选择。
退役军人跨区域异地培训,须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参训人员在培训地公布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中选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并在报名前将相关选择事项报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承担。
第三章合同及履行
第七条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第八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学员回访、问卷调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督促培训机构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分阶段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
第十条 签约培训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提前告知所属地区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培训合格证书。
(七)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给予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提倡对参训学员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学员回访、问卷调查、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委托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九)妥善保管参训退役军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挪作他用。
(十)规范使用培训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随时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价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推荐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或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根据培训机构常态化进入退出变更情况,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调整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在退役报到时,填写《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并从全市培训机构目录中选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参训时自觉遵守教育培训管理相关规定和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应向委托培训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开班材料,主要包括培训专业(项目)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结业考试时间和培训人员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还应明确技能鉴定时间和等级。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规违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参训学员建立教育培训实名制信息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及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十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培训机构绩效评价标准,依据合同条款开展培训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培训规模、学员就业率和取证率等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可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专家评审、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行评价等形式,并应发挥学员作用,通过网上评价、调查问卷等形式参与。评价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目录、评价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