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待合作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三门峡市退役军人拥军优待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准入、服务、监督与退出管理,推动优待项目落地见效,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凭优待证享受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增强退役军人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优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峡市优待证合作单位、拥军企业、拥军单位、拥军门店等,并按规定为持证人(优待证)提供优待服务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合作单位管理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规范履约、动态监管、优待落地”原则,确保承诺的优待内容落实到位。
建立拥军优待合作单位信息库与优待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广大优待证持有人查询使用。
第四条 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市本级合作单位统筹管理、政策指导、目录公示、宣传推广、监督评估、资格退出等工作;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单位的提供优待服务内容、日常管理、政策传达、情况反馈、服务督导等工作。
第五条 合作单位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稳定服务能力,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自愿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人员提供约定优待服务。
第六条 合作单位应当履行承诺,全面落实以下要求:
(一)亮证即享。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合作标识、优待项目、服务流程、监督电话,对持证人本人在优待内容范围内不得设置额外门槛、变相拒绝或附加条件。
(二)兑现承诺。严格按照承诺的优待目录执行,不擅自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缩短期限、变更内容。
(三)优先服务。设立优先通道、优先窗口、优先席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诚信守法。不借拥军名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不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满意度调查、业务培训,及时报送服务落实情况与经验做法。
(六)规范服务。加强员工培训,熟悉优待政策、持证对象范围、服务流程,做到态度热情、解释清晰、执行到位。
第七条 合作单位拟调整优待项目、优惠标准、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核心内容,应提前与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公示宣传。
第八条 对诚信履约、优待落实到位、群众满意度高的合作单位,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相关部门给予以下激励支持:
(一)宣传赋能。依托报纸、广播、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融媒体平台,宣传合作单位优待项目,提升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
(二)荣誉表彰。在选树、表彰各级“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及“军创企业”“拥军单位”等活动中,优先推荐拥军实绩突出的合作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代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活动参与。邀请优秀合作单位代表参加全市各类重要庆典活动,增强荣誉感。
(四)资源对接。优先推荐参与退役军人就业招聘、创业扶持、项目合作、军创孵化等活动,实现惠军与发展双赢。
第九条 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拥军优待合作单位管理小组,组建监督员队伍,负责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选聘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的退役军人代表担任“三门峡市拥军优待合作单位监督员”,对合作单位提供的优待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重点内容:
(一)优待项目是否按公示标准全面落实;
(二)服务场所是否规范公示合作标识、优待内容、监督电话;
(三)员工是否熟悉优待政策、服务流程是否便捷高效;
(四)是否存在拒绝、推诿、变相限制持证人享受优待情形;
(五)是否存在借拥军优待进行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对指出问题及时整改;对监督员合理问询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刁难。
第十三条 合作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合作资格,收回合作标识,不再享受相关激励支持:
(一)因停业、倒闭、转让、注销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优待服务的;
(二)未按承诺落实优待项目,经提醒、督促、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无故拒绝、推诿持证人享受优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缩减、停止优待服务的;
(五)借拥军优待进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制消费,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失信惩戒、重大负面舆情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损害拥军优待工作公信力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退出单位自退出之日起,不得以“三门峡市退役军人拥军优待合作单位”名义开展宣传与经营活动;三年内不得确定为合作单位。
第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协议到期、单位申请等正常终止合作的,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做好公示。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与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合作单位应恪守拥军承诺,把优待服务落到实处,共同维护退役军人工作良好形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确定为合作单位的按照合作优待及优待对象范围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